外资企业零售营业执照

法律实习生: Trần Quế Anh

与国内企业一样,外资企业若想进入零售市场,也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各项条件。事实上,为证明企业已具备进入市场的资格,国家要求企业必须获得相应的许可证。

在本文中,读者将与 VLM 一起了解什么是零售营业执照,以及外资企业申请零售营业执照的程序和手续。

零售营业许可证是什么?
外资企业零售营业许可证的申请程序和手续

1. 概念

零售经营许可证是指外资企业由有权机关签发的许可证,允许其在越南市场从事商品零售活动。(第09/2018/NĐ-CP号法令,第5条,第1款)

商品零售经营许可证包括:

  • 经营许可证;
  • 零售场所设立许可证。

2. 条件

2.1. 关于经营许可证

第一种情况: 外国投资者来自与越南签订国际条约且该条约中有关于开放商品买卖市场及与商品买卖直接相关活动承诺的国家或地区。

  • 满足越南作为成员国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
  • 具有开展申请经营许可证活动的财务计划;
  • 若在越南成立已满一年,则无逾期未缴税款。

第二种情况: 外国投资者来自非越南签署国际条约的国家或地区。

  • 具有开展申请经营许可证活动的财务计划;
  • 若在越南成立已满一年,则无逾期未缴税款;
  • 符合专业法律规定;
  • 符合与国内企业在同一领域中的竞争水平;
  • 具备为本地劳动力创造就业机会的能力;
  • 具备为国家财政预算作出贡献的能力和程度。

第三种情况:
投资者希望经营商品如大米、食糖、录制制品、书籍、报纸和杂志:
对于已设有零售场所(如超市、迷你超市、便利店)的外资经济组织,可考虑授予其零售分销权,以在这些零售场所进行销售。

(第09/2018/NĐ-CP号法令,第9条)

2.2. 关于零售场所设立许可证

第一家零售场所设立的情况:

  • 具有建立零售场所的财务计划;
  • 若在越南成立已满一年,则无逾期未缴税款;
  • 场所选址符合所在地理市场区域的相关规划。

设立第一家零售场所以外的零售场所的情况:

1. 无需进行经济需求测试 (ENT):

  • 具有建立零售场所的财务计划;
  • 若在越南成立已满一年,则无逾期未缴税款;
  • 场所选址符合所在地理市场区域的相关规划。

2. 需要进行经济需求测试 (ENT):

  • 具有建立零售场所的财务计划;
  • 若在越南成立已满一年,则无逾期未缴税款;
  • 场所选址符合所在地理市场区域的相关规划;
  • 满足第09/2018/NĐ-CP号法令第23条第2款中规定的经济需求测试 (ENT) 标准。

注意:
如果第一家零售场所以外的零售场所面积小于500平方米,位于商业中心内,且不属于便利店或迷你超市,则无需进行经济需求测试 (ENT)(第09/2018/NĐ-CP号法令第23条第2款)。

3. 程序和手续

3.1. 关于经营许可证

第一步:准备申请材料

  1. 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根据第09/2018/NĐ-CP号法令附录中的表格1)。
  2. 说明文件:
    • 关于经营许可证条件的说明;
    • 经营计划: 包括经营活动内容和实施方式的描述;经营市场的发展计划;劳动力需求;以及对社会经济影响和效益的评估。
    • 财务计划:
      • 如在越南已成立企业满一年,需提供最近年度的经审计财务报表,以证明经营成果;
      • 资金说明:包括资本、资金来源及融资方案,并附相关财务文件。
    • 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 有关商品买卖及与商品买卖直接相关活动的经营情况;
      • 截至申请经营许可证时,外资经济组织的财务状况。
  3. 税务机关出具的无逾期纳税证明。
  4. 复印件:
    • 企业登记证书;
    • 投资项目登记证书(若涉及商品买卖及与商品买卖直接相关活动)。

(第09/2018/NĐ-CP号法令,第12条)

第二步:提交申请材料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方式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工商厅(Sở Công Thương):

  • 直接提交;
  • 通过邮政方式提交;
  • 通过电子网络提交。

1. 申请零售经营许可证(不包括大米、食糖、录制制品、书籍、报纸和杂志):

  • 投资者需提交1套申请材料。

2. 申请零售经营许可证(包括大米、食糖、录制制品、书籍、报纸和杂志):

  • 投资者需提交3套申请材料。

第三步:审核申请材料

1. 材料检查

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证机关将对材料进行审核。若材料不完整或不合规,发证机关将要求补正或修改。

2. 条件审查

在收到完整且合规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证机关将审查申请人是否满足发证条件。

  • 不满足条件的情况:
    • 发证机关将发出书面通知,说明拒绝原因。
  • 满足条件的情况:
    • 对于非特定商品(不包括大米、食糖、录制制品、书籍、报纸和杂志):
      • 发证机关将签发零售经营许可证。
      • 若拒绝发证,需发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 对于特定商品(包括大米、食糖、录制制品、书籍、报纸和杂志):
      • 发证机关将连同申请材料一并发文,征求工贸部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使用09号表格,附件随《第09/2018/NĐ-CP号法令》发布)。

第四步:征求工贸部和行业管理部门意见

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天内,工贸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

  • 同意发证的情况: 出具经营许可证批准书。
  • 拒绝发证的情况: 发出书面通知,说明拒绝原因(使用10号表格,附件随《第09/2018/NĐ-CP号法令》发布)。

第五步:颁发经营许可证

在收到工贸部和行业管理部门批准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证机关将颁发经营许可证。

如果工贸部或行业管理部门出具拒绝文件,发证机关应出具书面答复并说明拒绝理由。

(第09/2018/NĐ-CP号法令,第13条)

3.2. 关于零售店铺设立许可证

零售店铺设立许可证的申请程序如下:

第一步:准备申请材料

  1. 零售场所设立许可证申请书(根据第09/2018/NĐ-CP号法令附录发布的表格04)。
  2. 说明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 零售场所选址:
      • 零售场所地址。
      • 对公共区域、相关区域和拟用于设立零售场所区域的描述。
      • 说明零售场所选址是否符合地理市场区域相关规划要求,并附上与零售场所选址相关的文件资料。
    • 零售场所经营计划:
      • 介绍经营计划和市场发展方向。
      • 劳动需求。
      • 评估经营计划对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影响。
    • 零售场所设立的财务计划:
      • 提供最近一年度的经审计财务报告(适用于在越南已成立1年以上的企业)。
      • 说明资金来源和筹资方案,并附上相关财务文件。
  3. 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没有逾期未缴税款。
  4. 相关证件复印件:
    • 企业注册证书。
    • 零售场所设立投资项目注册证书(如有)。
    • 经营许可证。
  5. ENT标准说明报告: 在需要进行经济需求测试(ENT)的情况下提供。

(第27条,第09/2018/NĐ-CP号法令)

第二步:提交申请材料

投资者通过以下方式向许可机关提交两份申请材料:

  • 直接提交
  • 邮寄提交
  • 通过电子网络提交

适用于无需进行经济需求测试(ENT)的情况。

第三步:材料审核

在收到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许可机关对材料进行审核,若材料不完整或不合规,将要求补正或修改。

在收到完整、合规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许可机关对是否满足法定条件进行审查。

  • 若不符合条件:许可机关出具书面答复。
  • 若符合条件:许可机关将材料连同意见征询文件,送交工商部征求意见。

第四步:征求工商部意见

在收到材料后的7个工作日内,工商部对材料进行审核,出具同意批复文件或书面拒绝文件并说明理由。


第五步:颁发零售场所设立许可证

在收到工商部同意批复文件后的3个工作日内,许可机关颁发零售场所设立许可证。若拒绝发证,需出具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28条,《09/2018/NĐ-CP号法令》)


对于需要进行经济需求测试(ENT)的情况

第三步:材料审核

在收到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许可机关对材料进行审核,若材料不完整或不合规,将要求补正或修改。

在收到完整、合规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许可机关对是否满足法定条件进行审查。

  • 若不符合条件:许可机关出具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若符合条件:许可机关提出成立ENT委员会的建议。

第四步:成立ENT委员会

在收到成立ENT委员会建议后的7个工作日内,省级人民委员会成立ENT委员会。

第五步:ENT委员会评估ENT标准

自成立之日起30天内,ENT委员会依据本法令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对ENT标准进行评估,由ENT委员会主席出具结论建议书。

自收到ENT委员会主席的结论建议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 若结论建议书为不予许可,发证机关应出具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若结论建议书为准予许可,发证机关应将申请材料连同意见书送至工贸部(按照第09/2018/NĐ-CP号法令附件发布的附件09样式)。

第六步:征求工贸部意见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工贸部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批准设立零售点许可证的书面意见;若拒绝许可,则应出具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按照第09/2018/NĐ-CP号法令附件发布的附件10样式)。

第七步:签发零售点设立许可证

自收到工贸部批准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许可机关应当签发零售点设立许可证。
若工贸部拒绝批准,许可机关应当出具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依据第09/2018/NĐ-CP号法令第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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